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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山:中秋团圆节 绿龟还大海
时间:2022-09-10  作者:林沁  新闻来源:东山检察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司法在保护海洋生态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职能作用,中秋节前夕,东山县检察院联合东山县公安局、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为2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绿海龟举行放归活动,用实际行动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绿水青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今年8月,东山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东山某海上休闲场所存在违法饲养2只野生海龟供游客观赏拍照的行为,依法能动履职,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收集和固定证据。经鉴定,涉案的2只海龟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绿海龟。通过与东山县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磋商后,全面履行野生动物救护职责,救护涉案海龟放归大海。
   今年以来,东山县检察院共审查逮捕、起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共4件6人,通过办案扣押绿海龟(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只,石珊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5株,中国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只,并依法进行放归,引导当事人增殖放流2次以修复其所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共放流4万余尾鱼苗。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门,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此次活动,不仅让2只离家的海龟重回大海、重获自由,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作出一定的引领作用,通过放归活动进一步提高群众保护生态环境、野生动物的意识。
  
  普法小课堂:
  
  关于海龟,你知道吗?
  海龟(本案中是绿海龟):属濒危物种,现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世界上现存7个海龟物种,其中在我国有分布海龟物种共5个,分别是绿海龟、玳瑁、红海龟(又名蠵龟)、太平洋丽龟和棱皮龟,均为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
  相关法律法规,你知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 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黄育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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